浙江省系统集成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浙江省系统集成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由本协会于2025年1月2日正式发布。《办法》全文如下:
浙江省系统集成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激励浙江省系统集成行业的科技创新与发展,表彰在该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浙江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备案,由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作为设奖单位(以下简称设奖者)与承办单位,发起浙江省系统集成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本奖项)。为做好本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宗旨
本奖项旨在推动本省系统集成行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指导方针
本奖项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倡导团结协作、自主创新,引导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奖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评审过程不受非法干涉,保证评审结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第五条 评审周期
本奖项每年评审一次,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申报、推荐、评审与授奖工作,以确保及时表彰和激励行业内的优秀科技成果与人才。
第六条 证书性质
获奖证书是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在行业科技进步中贡献的认可,但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技术成果的权属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
第七条 组织机构
设立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评审委员会是本奖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宏观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及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设在协会内,负责奖项的组织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公示结果、颁发证书及奖金等。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八条 奖项分类
本奖项具体设置如下:
(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奖:表彰在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有独特创新实践的单位和个人,涵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以及信息系统设计、人工智能应用、系统集成创新、智慧医疗应用等领域,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
(二)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系统集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有重大科技创新和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解决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具有非凡创新精神与卓越科研实力、引领技术发展趋势并取得突出创新成果和行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奖励等级设置
浙江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奖、浙江省系统集成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立四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第十条 授奖数量限制
每个奖项每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不超过20项,每次可评选优秀奖若干项。
具体授奖数量根据当年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确保获奖项目具有代表性和高质量。
第十一条 授奖条件
(一)创新性:项目在技术、应用模式、业务流程等方面具有显著创新,解决了行业内的关键问题或开拓了新的应用领域,创新点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二)技术水平:整体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关键技术指标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三)应用效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改善用户体验、推动行业发展等,应用案例具有代表性和推广价值。
(四)完成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且已稳定运行一定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重大项目可适当放宽),以验证项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一等奖:在创新性、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等方面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示范价值。
二等奖:在创新性、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促进作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推广潜力。
三等奖:在创新性、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达到行业内较高水平,对解决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应用推广价值。
优秀奖:在创新性、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等方面有一定表现,处于行业中等水平,对特定领域的问题解决有一定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进一步提升的潜力。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行业内资深专家、学者、企业技术负责人等组成,人数为11-21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可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替补人选,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更换。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修订本奖项的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规范。
2.审议和决定奖项的评审结果,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
3.监督评审过程,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指导和协调评审办公室的工作,推动奖项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5.开展行业科技发展趋势研究,为协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设立
根据奖项类别和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成员从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行业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具体人选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系统集成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行业发展动态和技术前沿。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本行业工作满10年以上。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公正廉洁,保守秘密,能够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4.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关心行业发展,愿意为行业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或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竞争关系等)时,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申报单位或个人也可在申报时提出回避申请,由评审办公室审核后确定是否回避。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
1.协会会员单位。
2.浙江省内从事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
3.浙江省内各设区市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4.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单位。
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或个人简介、主要成果、技术创新点、应用效果、证明材料等。
2.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完整、符合申报要求。初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完成单位和人员资格等。
3.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书应详细说明推荐理由、项目或人员的优势和特点、推荐等级等。
4.推荐单位将推荐书及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公室,报送截止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推荐限额
每个推荐单位每年推荐总数不超过3项。推荐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
第二十一条 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或个人基本信息,如名称、完成单位或工作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候选人、联系方式等。
2.项目详细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技术方案、创新点、实施过程、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如有相关技术鉴定、验收报告、用户使用证明等。
3.个人主要成果介绍,包括技术发明、创新成就、设计作品、项目管理经验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论文发表情况、项目合同等。4.其他有助于评审的材料,如行业评价、媒体报道等。
(二)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文字简洁、准确,图表清晰、规范。
第二十二条 重复推荐限制
1.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通过多个推荐单位重复推荐。
2.已获得本奖项的项目,在获奖后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一奖项类别,但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新的显著成果的除外。再次申报时,应详细说明新成果与原获奖项目的区别和创新之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申报项目如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完成单位或人员争议等问题,应在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争议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暂停评审,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流程
(一)形式审查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申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
1.初评: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初评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网络评审时,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独立打分并撰写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时,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讨论,综合专家意见,投票确定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待定三种。
2.复评: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复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评审组的汇报,对初评通过和待定的项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或项目成员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根据复评情况,投票确定拟授奖项目名单。
3.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在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标准细化
(一)创新性
1、技术创新程度:评估项目在技术原理、方法、工艺等方面的创新程度,是否具有原创性和突破性。
2、应用创新程度:考察项目在应用模式、业务流程、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创新情况,是否开拓了新的应用领域或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新方法。
3、创新难度:分析项目在技术实现、应用推广等方面的难度,以及克服困难所采取的措施和创新思路。(二)技术水平
1、关键技术指标:对比项目的关键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评估其优势和差距。
2、技术先进性:判断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否处于行业前沿,是否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
3、技术成熟度:考查项目技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运行情况。
(三)应用效果
1、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效果,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2、社会效益:评估项目在推动行业发展、促进就业、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贡献。
3、应用推广情况:考察项目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范围和影响力,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
(四)完成质量
1、项目管理水平:评价项目在计划制定、资源配置、进度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2、成果完整性:检查项目成果是否包括完整的技术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机制
1.建立评审监督小组,由协会监事会成员、行业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2.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遵守评审纪律,公正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3.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向评审监督小组报告评审进展情况,包括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的情况,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4.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评审监督小组举报,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受理
1.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包括异议内容、异议理由、支持证据以及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评审办公室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予以受理,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类及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处理
1.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应用效果、贡献等方面提出的异议。评审办公室收到实质性异议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专家组成员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与异议双方无利害关系。
2.专家调查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调查核实报告应包括异议事实、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等内容。评审办公室将调查核实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维持原评审结果、修改评审结果或取消获奖资格的决定。
(二)非实质性异议处理
1.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完成单位或人员排序、奖项类别等方面提出的异议。评审办公室收到非实质性异议后,通知推荐单位进行协调处理。推荐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办公室审核。评审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的协调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原则
1.异议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2.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异议双方的意见,确保双方有平等的陈述和申辩机会。
3.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应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对相关方造成不利影响。
4.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以及相关推荐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条 授奖决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确定最终获奖项目名单。获奖名单经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
正式生效。
第三十一条 颁奖仪式
协会在每年的行业大会或科技成果交流会上举行隆重的颁奖仪
式,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颁奖仪式应邀请政府部门领导、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出席,以提高奖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奖金设置
一等奖:奖金3万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二等奖:奖金2万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三等奖:奖金1万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优秀奖:给予荣誉奖励。
第三十三条 获奖宣传
1.协会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对获奖项目进行广泛宣传,展示其创新成果和优秀经验,提高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2.编辑出版获奖项目成果专辑,向行业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发放,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
3.组织获奖单位和个人参加行业技术交流活动、研讨会、培训课程等,分享创新经验和技术心得,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规处理
1.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奖项。
2.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获奖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机密,影响评审公正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由评审委员会提出,经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后的办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数据治理企业能力评估标准》等3项团体标准的立项···
下一条: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