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咨询、评审、评价等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库的组建、专家选聘、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规范使用。
第四条
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素养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惩戒。
(二) 行业热忱
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领域发展,自愿为行业提供专业服务,近3年内无无故缺席行业会议或活动记录。
(三) 履职要求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评审、调研、咨询等工作;退休人员需提供健康证明或原单位履职能力说明。
(四) 单位同意
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推荐,推荐单位需为协会会员单位或经协会认可的企事业单位。
(五) 合规记录
无学术不端行为(如论文抄袭、成果造假)、无行业失信记录(如招投标违规、合同违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 履职能力
能积极参与协会委托的课题研究、技术评审、标准制定、培训授课等工作,及时响应协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类专家
技术类专家须同时满足专业领域覆盖、项目经验、技术资质条件。
(1)专业领域覆盖
在以下任一细分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a. 信息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运维)
b. 网络系统工程(架构设计、安全防护、优化升级)
c. 大数据(数据治理、分析建模、平台建设)
d. 人工智能(算法应用、模型训练、场景落地)
e. 数据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价值挖掘、商业化应用)
f. 其他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领域
以上须提供项目案例证明。
(2)项目经验
近5年主持或参与过:
a. 至少2个省级及以上重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b. 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或具有行业示范性。
以上须提供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明。
(3)技术资质
具有以下任一技术资质:
a.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b. 研究生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c. 通过国家权威认证(如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SP、CISP等)。
(二)学术类专家
学术类专家须同时满足学术成果、学术任职条件。
(1)学术成果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 近5年在核心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发表过至少2篇与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 学术论文(提供检索证明);
b. 出版过1部专业领域专著,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
c.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
(2)学术任职
担任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高校研究生导师、或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学术职务。
(三)跨领域专家
在技术类和学术类均满足部分条件的,经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估后可破格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人填写《专家申请登记表》,经单位盖章后发送至协会邮箱;
(二) 协会初审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登记表原件和证明材料等附件;
(三) 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任。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解聘: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二) 在评审、评价等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 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会委派工作的;
(四)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 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六) 其他不符合专家资格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随机抽取、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选用专家。
第九条
专家主要参与以下活动:
(一) 企业能力评价
参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审、能力评估等工作;
(二) 科学技术奖评审
参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推荐等工作;
(三) 团标编写及评审
参与团体标准的起草、评审、修订等工作;
(四) 课题研究
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课题研究、技术攻关等工作;
(五) 培训授课
参与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六) 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咨询、评审、评价等活动。
第十条
专家选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所需专家的专业领域、人数等要求;
(二)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必要时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
(三) 向选定专家发出邀请,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接受邀请;
(四) 专家接受邀请后,协会向专家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要求;
(五) 专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提交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获得专家聘书;
(二) 获得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 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和署名权;
(五) 对协会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 按时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 主动申报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
(五) 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六) 其他依法依规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对专家实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建立专家信用档案,记录专家参与活动的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专家参与活动的质量、时效、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与协会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使用、解聘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对专家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浙江省政府对专家选择、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5年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奖”申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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