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根据民政部2022年6月30日公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为严格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协会分支(代表)机构规范化管理,现对相关负责人称谓统一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1. 各分支机构的委员会组成人员统一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一律不得设置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不符合管理规范的职务称谓。
2. 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统一设置为主任、副主任,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职务称谓。
各分支(代表)机构凡过往存在对外称谓不规范情形的,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完成全面自查整改,所有对外发文、公开活动、宣传材料等场景,均须严格执行本次统一规范的称谓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2026年8月25